市场评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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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建立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化评价机制,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进行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其中,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取得资格满一年后可参加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协会金融机构会员。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化评价采取分类分层管理机制,不同类型参评机构会员适用各自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针对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分层进行市场评价。

  一、评价标准及相关材料说明

  (一)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二)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三)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四)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五)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六)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七)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八)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九)意向承销类会员(财务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二、基本流程

  (一)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启动市场评价工作。

  (二)有意向参评的机构须在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内提交符合规定、要件齐备的参评材料。

  (三)协会在接收材料后对相关机构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不参与评价。

  (四)协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场评价标准统计参评机构“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部分得分;协会组织基础设施平台、市场成员代表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参评机构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协会秘书处对参评机构遵守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五)协会汇总形成市场评价得分结果。

  (六)协会就评价结果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人民银行备案。

  (八)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协会在官网公布评价结果相关公告。

  具体流程见附件。

    

  附件:市场评价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