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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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

  二、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评价标准及说明(2020年版)详见附件。

  附件:

  1.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