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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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承销类会员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已有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且地方金融信用生态评估情况1较为良好的,可以参与本次市场评价。

  二、地方性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评价标准及说明(2018年版)详见附件。

  附件:1.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1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强化全环链业务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积极维护银行间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探索了地方金融信用生态评估机制,根据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和处置情况、重大风险事件产生和化解情况、地方风险处置意愿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区域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