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
二、外资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评价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1.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2019年8月版[1])
2.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1]经2019年8月21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