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关于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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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23〕217号
各市场成员:
  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协会公告〔2023〕27号发布,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程》和《同意征集指引》),及配套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文件示范文本》(中市协发〔2023〕218号发布,以下简称《投保机制示范文本》和《信披示范文本》)和《投资人保护条款示范文本》(中市协发〔2023〕219号发布),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之日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方应当按照《持有人会议规程》《同意征集指引》要求、参考《投保机制示范文本》,在发行文件中约定持有人会议、同意征集相关机制。涉及添加投资人保护条款的,处置程序中关于持有人会议相关机制可参考《投资人保护条款示范文本》进行约定。
  在施行之日前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在发行文件中参考《投保机制示范文本》约定持有人会议、同意征集相关机制。
  二、债务融资工具在施行之日前已经完成发行的,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会议有效性、决议生效条件、决议效力范围按照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鼓励存续债务融资工具参考《持有人会议规程》及《投保机制示范文本》重新约定持有人会议机制。
  三、规则施行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以下简称《存续期表格体系》)中的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废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参考《信披示范文本》向投资人披露持有人会议相关信息。
  《持有人会议规程》中涉及重要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信用增进安排或增进机构偿付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的认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存续期表格体系》(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要求执行。
  召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披露的持有人会议相关公告,公告落款可以使用公章或已授权的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召集人公告落款使用已授权的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的,应做好内部授权及印鉴管理工作。
  四、针对《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提议召开情形,发行文件中应当明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渠道,相关方可以通过“NAFMII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存续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邮件、邮寄等渠道向召集人提议开会,召集人应当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要求和书面提议情况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
  鼓励各方通过系统召开持有人会议,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开户方法及操作指南可在系统首页相关栏目下载。通过系统发布的持有人会议相关公告,无须盖章,召集人应当做好UKEY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