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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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号
  为持续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队伍建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协会公告〔2023〕13号发布,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2023年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工作(以下称首次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二、根据《评价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一)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近一年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三)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次市场评价中各类会员适用对应的市场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5)。
  四、请参评会员按照所对应的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详见附件6-10)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版材料请通过NAFMII平台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报送。
  纸质版材料请交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18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45。
  五、相关会员提交的评价文件及信息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交易商协会有权终止其评价申请或取消其业务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如有必要,交易商协会还可进一步给予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六、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
           朱文凯   010-66538073
           白  荷   010-66538225
           张  杰   010-66538308
           范官明珠 010-66538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