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业务类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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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18119号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备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制度,促进试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5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在《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相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16135号)基础上,就一般交易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的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情况,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的情况。

  2、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等金融业务资质的证明文件;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作为一般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应在首次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后30个自然日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按相关要求提交一般交易商备案材料。

  三、核心交易商在与一般交易商开展交易前,应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方风险,做好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并按照要求向交易商协会报备相关交易信息。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