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2017年版)

打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20084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3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121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8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服务水平,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个人会员管理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境外机构可申请成为协会特别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本单位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会员信息备案表;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对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送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代表应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

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并提出符合条件的继任人选。

第八条  会员设联系人若干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会员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告知协会。

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对上一年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书面变更说明:

(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协会或会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入会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须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注销的,协会一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在协会有存续业务的会员不得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应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交纳每年年费的截止日期为当年331日。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各项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将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会员评价体系,根据市场需要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不同类型的会员在银行间市场的综合表现进行市场评价,评价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的结果,对同一类会员进行分级管理。

协会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给予支持,对市场评价结果较差的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进行相应的限制。相关措施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载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处分及其他诚信信息,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为协会和银行间市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并可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并可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协会公告〔201612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