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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协会公告[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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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于2011426日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80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从事市场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类会员代表占70%、中介机构类会员占5%、特别会员占20%、其他类会员占5%

第七条 协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推选委员会当然委员,秘书长为主任委员。

第十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市场成员、各专业委员会充分沟通,按照市场影响力、机构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