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管理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3年三季度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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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和信用增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共计2460家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1]完成2023年三季度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2%。此外,7家无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主动披露了2023年三季度定期报告。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1家发行人、1家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经提示企业完成补充披露义务,并将对未按期披露情况依规进行自律处理。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
  [1]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相关企业,不包含PPN、熊猫债、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企业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