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管理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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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和信用增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计2938家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人、承继方[1]及信用增进机构全部完成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此外,14家无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主动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各市场成员合规披露意识不断增强,按期披露比例持续居高,本次定期报告披露无一出现延迟。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
  [1]统计范围不包括熊猫债发行人、仅存续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主体、债务融资工具处于违约状态的发行人以及破产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