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调查评估

关于恢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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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

关于恢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规定及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协会秘书处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并经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东方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东方证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