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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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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投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为“创投债”)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创投债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创投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3表》。

  创投债的发行人应为在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的、主体评级AA(含)以上的合规创投企业,且创投类业务收入(支付给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之和)应不低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50%。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补充创投基金资本金及股权投资(仅限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可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包括定向增发等)。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收购产权(股权)的,原则上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标的金额的60%。

  (二)资金监管

  发行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的规定,指定资金监管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三)用途变更

  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募集资金专项监管协议。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按照《创投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3表》要求,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创业投资板块项目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行和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等。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除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要求,定期(每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投资数量和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