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产品

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

打印

  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为“保障房专项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保障房专项债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5表》。

  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的要求,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1、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的要求,募投项目应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认定书、有关会议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认定文件,发行人原则上应为募投项目的建设主体;

  2、募投项目应资本金到位,合规性文件齐全(注册时可以函代证)。

  (二)资金监管

  发行人应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要求,指定资金监管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符合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三)用途变更

  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的要求。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项目资质认定文件;

  2、项目合规性文件;

  3、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5表》的要求,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行和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等。

  1、针对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房项目,重点关注收益与成本的平衡方式、项目收益来源、项目收益测算依据等;

  2、针对涉及货币化安置及建设的棚改项目,发行人需披露募投项目所在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建设成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严禁超额匡算募集资金,严禁重复融资;

  3、针对涉及政府回购相关模式的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住建部等相关政策精神,披露相关方签署合同主要条款,政府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法、是否符合货币化安置条件及隐性债务相关合规性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要求。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