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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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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疫情防控债相关业务问答及通知包括《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疫情防控债专项档案管理的通知》《关于提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函》(中市协函〔2020283)等。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试点期间,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疫情防控相关内容,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医疗设备、医疗用品、药品疫苗、消毒制剂生产销售或其他防疫相关业务的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

  2、募集资金用于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重点医疗物资采购、生活必需品支持、医疗设备采购等;

  3、如涉及其他相关防疫领域的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关性。

  (二)资金监管

  主承销商应做好相关债券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跟踪发行人对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发行人将募集资金切实用于疫情防控领域,做好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挪作他用。

  (三)用途变更

  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用于疫情防控用途的募集资金不得变更用途;如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用途应确保继续用于疫情防控领域。

  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二、注册发行要求

  (一)标识添加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债务融资工具均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若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则可添加“(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其中,如以资产支持票据为产品载体,除募集资金全额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外,还支持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防疫相关领域,或上述资产对应的债务人/融资人为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项目添加上述标识。

  为便于工作开展,目前统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添加“(疫情防控债)”或“(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符合标识添加要求的,可在债券全称结尾增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向登记托管机构申请特殊债项简称。

  (二)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资金使用主体和金额。同时还需披露募集资金或基础资产用于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试点期间,除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发行人应按照《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就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已使用资金的用途、用途是否已变更等内容。为提升资金使用的公开性,鼓励各相关发行主体在相关债券发行后,参照《关于提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函》提供的附件格式按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协会将不定期对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使用披露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