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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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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偿还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有息债务等用途,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产品规范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第11期)|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试点期间,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运营规范。项目实施主体应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文件。特别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房地产企业注册发行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

一、募集资金管理

试点期间,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满足相应用途和资金监管要求:

(一)资金用途

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或偿还因城市更新项目产生的有息债务等用途。募投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行业政策要求。

(二)资金监管

按照《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第11期)|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城市更新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采用专户资金监管模式,并附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用途变更

存续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用于符合要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人应补充提供募投项目和项目实施主体有关认定或证明材料,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二、注册发行要求

试点期间,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发行人应提供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文件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将电子版上传孔雀开屏系统;

2、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就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文件、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合法合规性情况出具意见。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城市更新业务的特有风险、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情况、专户监管安排等。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试点期间,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