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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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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使用。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用途报备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于每期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首次发行及备案发行项目无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用途变更

  存续期内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变更情况。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企业注册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及境外事项的法律意见;

  2、会计师同意函(如适用)。

  (二)信息披露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按照《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及注册发行文件约定的披露内容、披露语言、披露频率、披露渠道开展信息披露。

  (三)主承销商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至少一家主承销商须在企业注册或主要营业国家或地区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四)财务报告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财务报告准则和审计要求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相关规定。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应按照《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