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及配套通知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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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与《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业务试点推出后,经十余年发展,产品序列基本完备、挂钩标的持续拓展、应用场景逐步丰富。目前,CRM市场实行分层架构,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交易,二者交易杠杆比率要求也有所不同。近年来,核心交易商活跃市场作用不突出,部分核心交易商长期未展业,需要强化核心交易商能力建设。同时,随着市场成员参与意愿不断增强,也需要进一步提升CRM市场入市便利。为此,交易商协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业务规则》并发布《通知》,完善参与者管理框架,从仅事前备案管理拓展至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环链管理,并优化一般交易商备案要求,引导核心交易商积极展业,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
  2.参与者如何进行一般交易商信息登记?与原备案要求有何不同?
  答:备案机构首次开展CRM业务前,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进行一般交易商信息登记。与原一般交易商备案要求相比,备案说明书、内部制度等材料进行精简,调整为包含机构基本信息、衍生品资质证明文件和接受自律管理书面承诺的表格模板,大幅提高入市展业效率。在备案材料精简的同时,备案时间要求统一调整为在展业前完成一般交易商信息登记。
  备案机构应根据自身机构类型选择填写相应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信息登记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机构公章,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crmti@nafmii.org.cn。
  3.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如何进行一般交易商信息登记?
  答: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一般交易商的,除信息登记表外,还应同步提交资管产品备案名单,列明拟开展CRM业务的产品名称、产品净资产、产品到期日、产品资金来源等信息,并附相关产品投资协议的投资范围页扫描件。上述材料须加盖资管产品管理人公章。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后续新增备案产品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更新资管产品备案名单,并附新增产品投资协议的投资范围页扫描件。上述材料须加盖管理人公章。
  4.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备案要求有何变化? 
  答: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衍生品专委会”)审议通过,可以备案成为CRM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和CRMW/CLN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与原备案要求相比,新增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定价能力要求。备案机构申请核心交易商应提交具备独立定价方法、定价人员及定价管理机制等情况的说明。
  二是增加CRM业务量要求。截至备案机构提交核心交易商申请材料之日,其最近一年CRM业务量应达到5亿元。CRM业务量计算范围包括凭证类产品的创设、一级认购、二级市场买入的名义本金以及合约类产品的买入、卖出的名义本金。
  三是细化“无违法违规行为”标准。综合考虑业务关联度和处罚严重性等因素,将核心交易商“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备案要求细化为“最近2年未因人民币债券交易、银行间市场利率或信用衍生品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同时,鉴于凭证类产品创设与债券承销业务相关,创设机构备案要求在上述范围上增加“人民币债券承销”。
  此外,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可以备案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备案机构应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其余备案要求与金融机构备案核心交易商一致。
  5.已备案的CRM参与者是否需要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备案?
  答:已备案的参与者无需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备案。《通知》发布前已开展CRM业务但尚未完成一般交易商备案的参与者,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成备案,并不得在完成备案前新增CRM业务。
  6.CRM参与者管理新增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加强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包括充分评估业务风险、确认签署相关协议文本,并着重加强核心交易商要做好对一般交易商的风险提示工作。为便利参与者做好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工作,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将根据授权查询原则提供信用衍生品资质信息查询服务。
  二是强化核心交易商的定价能力导向,包括优化交易定价机制和风控措施、减少第三方估值过度依赖以及探索建立适合的定价模型、系统及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未来业务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是参与者应妥善留存CRM业务相关的询价及交易、创设记录,并明确相应信息的保存年限要求。
  7.参与者的动态管理机制如何执行?
  答:一方面,核心交易商备案后长期未开展CRM业务,经衍生品专委会审议后调整为一般交易商,其创设机构(如有)一并终止。首次调整范围为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开展过CRM业务的核心交易商(备案未满1年的除外)。后续调整范围为最近1个自然年度未展业的核心交易商,于2025年起的每个自然年度年初调整。
  另一方面,参与者出现衍生品业务资格被监管部门终止、破产兼并、自愿退出以及因衍生品违规行为按照协会自律规则应当予以退出等情形,交易商协会可以取消其核心交易商、创设机构、一般交易商备案资质。
  参与者出现上述退出情形的,自调整公示之日起不得以原身份新增CRM业务,其未到期CRM交易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8.核心交易商调整为一般交易商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成为核心交易商?
  答:可以。被调整为一般交易商的参与者符合核心交易商备案要求的,可再次提交备案申请。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首次被调整的参与者可适用重新备案“快速通道”,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即可恢复为核心交易商,其创设机构资质(如有)一并恢复。若再次被调整为一般交易商,相关机构重新成为核心交易商应按要求提请衍生品专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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