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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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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24〕41号
各市场成员: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引导评级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协会公告〔2024〕6号发布,以下简称《评级业务指引》和《评级信息披露指引》),并配套修订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方规范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指引》第十七条对定期跟踪评级的时限要求,对2024年6月1日及以后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相应的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对2024年6月1日前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参照《评级业务指引》第十七条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完善评级方法模型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形成本机构评级作业操作标准(基本要求见附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P表)废止。
  四、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下列要求披露评级相关信息:
  (一)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M表)中M-7-1、定向募集说明书(DM表)中DM-7-1评级信息披露要求废止。
  (二)发行人等相关方报送或披露主体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果应在有效期内,并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按要求披露。
  1.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的“封面”、“发行条款”章节(M-3、DM-3)披露信用等级和评级机构;
  2.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协会公告〔2023〕12号发布)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章节注明“引用自XX评级机构《XXX(信用评级报告名称)》,本次引用已经XX评级机构书面确认”。
  3.“发行有关机构”章节(M-16、DM-15)列示评级机构信息。
  4.对于仅选择披露主体评级、未针对本次发行进行债项评级安排的,应根据相关自律规则要求,披露仅包含主体评级信息的评级报告。
  5.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就评级机构资质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评级业务指引》《评级信息披露指引》及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在施行前参照执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评级方法模型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