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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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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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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2]2号)等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于20136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6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表格体系是否列明,凡是对企业偿债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四、《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五、《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自201310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