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相关工作,根据《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64号),现就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主承销商应确保合规开展业务,并具备一定债务融资工具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一)近一年未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且未因涉嫌违规行为正被交易商协会立案调查;
(二)近一年未受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自律管理措施;
(三)担任联席主承销商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达到3只;
(四)具备牵头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簿记管理、存续期管理工作经验。
二、主承销商符合上述要求后,可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关于具备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能力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交易商协会指定邮箱,纸质版寄送至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对报告事项回复无异议后,主承销商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邮箱:huiyuanpingjia@nafmii.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会员与法律事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报告样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11月24日